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棚户区改造资金的通知
粤财建〔2023〕52号
汕头市财政局、茂名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综〔2022〕91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综〔2023〕2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调整2023年下达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棚户区改造资金方案和绩效目标的函》,结合我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额度及项目实际情况,现调整下达汕头市、茂名市2023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棚户区改造资金预算。该项资金列入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资金用于支持茂名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在具体使用时,按用途填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3-棚户区改造”科目。
二、请茂名市收到补助资金后,实行专账管理、分账核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并根据工程(工作)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三、请茂名市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对照本次下达的项目绩效目标(附件2),加强绩效目标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预算执行完成后,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形成相应的自评结果。
四、此次下达资金为直达资金,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资金直达基层。对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同时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五、收回汕头市的资金通过2023年省与市县年终结算后往来资金清算办理,在当年度补助专款对账中反映。
附件:1.调整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棚户区改造资金安排汇总表
2.调整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棚户区改造资金绩效目标表
广东省财政厅
202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