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01中央直达资金)的通知
粤财社〔2021〕176号
有关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特殊转移支付机制有关要求,确保有关资金直达市县基层、直接惠企利民,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1〕97号),现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共30,928万元(详见附件1、2)。此款收入请列入2021年度“1100248转移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请列入2021年度“208260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一般公共预算科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管理的要求,本次及以后下达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将采取直接支付的方式拨入各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5〕413号)规定,及时将本级应承担的补助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手中。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请各地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照本次下达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
三、此次下达资金为直达资金,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向下级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资金直达基层。对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同时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附件:1.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的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表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