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第三批)的通知
粤财社〔2020〕352号
有关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第三批)的通知》(财社〔2020〕210号),现将中央财政2020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第三批)下达给你们(具体金额见附件1)。此款收入列入2020年度“转移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1100248)”科目,支出分别列“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8)”类下相对应的社会福利、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等款级及对应的各有关项级科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资金为收回中央补助资金,财政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20〕876号)、《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0〕24号)规定,根据各省报送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3-6月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结算下达的补助资金,用于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3-6月价格临时补贴支出。
二、此次下达资金为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为“01003特殊转移支付”。地方各级财政在向下级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尽快分配下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直达资金监控系统有关信息,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调整完毕。
附件:1.2020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第三批)总表
2.2020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第三批)明细表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