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预算资金的通知
粤财社〔2020〕310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0〕153号)要求,现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共37,236万元(详见附件1)。此项资金收入列入2021年度“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入“2101301城乡医疗救助”一般公共预算科目。待2021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
一、该项资金为中央直达资金,请严格按照中央直达资金管理要求拨付使用资金。2021年直达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项目名称应与该项资金预算指标文中的项目名称保持一致,并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
二、各地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本地医疗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后,具体使用按照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在市级医疗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统收统支。各级财政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要科学测算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需求,结合上级补助资金,合理安排本级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医疗救助基金结余较大的地方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请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加强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三、请各地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照《2021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附件2),科学设定本市项目绩效目标,在收到补助资金的60日内报省财政厅备案。审核确认后的绩效目标作为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同时,请按规定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部广东监管局的监督。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