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省级涉农统筹整合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粤财农〔2021〕152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提高预算编制完整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现将2022年省级涉农统筹整合转移支付资金提前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1),待2022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收入列2022年度“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按照实际用途在“213农林水支出”等科目下列支。
二、本次提前下达的资金全部由市县统筹实施,必须用于涉农项目,确保集中解决问题。其中:驻镇帮镇扶村资金实行单列管理,各市县按照《广东省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粤财农〔2021〕126号)有关规定统筹用于相关涉农项目;奖补资金是按照省政府主动对接中央财政政策资金支持的要求,省级对成功争取涉农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及中央财政竞争性项目的市县,根据争取中央财政资金额度和落实地方配套情况给予的奖励资金,市县按涉农资金管理规定统筹使用。
三、请各地根据省级下达的涉农资金,结合《2022年涉农资金优先支持的考核工作任务清单(提前下达)》(附件2)、《2022年涉农资金大事要事保障清单》(以下简称《大事要事清单》,附件3)、《关于2022年度涉农项目的联合审查意见》(附件4),按照《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指引》(粤涉农办〔2021〕1号)有关要求,及时提请同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在优先确保完成考核工作任务的基础上,聚焦本地区乡村振兴短板弱项,从省级联合审查通过项目中确定要实施的涉农项目,并按照附件5和附件6格式填报实施项目有关情况。如根据省级反馈的审查意见和下达考核任务情况需补充相关涉农项目的,请按照有关程序要求于12月6日前上报省级审查,未经省级联合审查通过项目不得直接上报备案。
四、市县应按照《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统筹涉农资金做好乡村振兴大事要事保障的意见》(粤涉农办〔2021〕10号)要求,从《大事要事清单》中选择2-3项工作,加强项目谋划储备,统筹各级各类资金资源,集中力量重点推进,并按照附件8和附件9格式要求报告大事要事落实情况。
五、根据涉农资金绩效管理要求,请按照《广东省省级涉农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粤涉农办〔2020〕2号)有关要求,研究设定本地区使用2022年省级涉农资金市县区域绩效目标,并填报完善《2022年省级涉农统筹整合转移支付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附件5)。
六、实施项目、大事要事落实情况、区域绩效目标按程序报经市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各地级以上市涉农办按照附件5至9格式要求汇总,于12月25日前上报至省涉农办备案。
七、请严格按照《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指引》有关要求,规范管理、使用涉农资金,不得挤占、截留、挪用,确保资金依法依规有效使用。
附件:1.2022年省级涉农统筹整合转移支付资金提前下达分配表(分发)
2.2022年涉农资金优先支持的考核工作任务清单(提前下达,分发)
6.xx市2022年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情况报备汇总表(表样)
7.xx市2022年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情况报备明细表(表样)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