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乡村振兴局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
粤财农〔2022〕183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民族宗教局,各县(市、区)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局、民族宗教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使用,现就《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乡村振兴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族宗教委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财农〔2022〕98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提高产业比重。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在优先安排中央衔接资金用于镇村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的基础上,要逐年稳步提高中央衔接资金用于产业比重,2022-2025年用于产业发展的衔接资金占比不得低于上年比例,力争实现中央规划的投入占比目标。
二、加强项目管理。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申报衔接资金项目,一律不得由中介机构直接代理,一律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不得将中介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资金额度挂钩。
三、引入尽职调查。依托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实施的单个项目衔接资金投资规模累计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对于投资规模较大、情况复杂或时间要求较紧项目的尽职调查,有条件的地方,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
特此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乡村振兴局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2年12月2日
相关稿件: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乡村振兴局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族宗教委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