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的通知
粤财农〔2022〕69号
有关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2〕33号)及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报送2022年第二批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计划的函》(粤农农计〔2022〕19号),现将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下达给你们(具体项目、金额详见附件),此项资金列2022年度“1100231欠发达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各地吸纳外省脱贫人口来粤就业进行专项补助,具体请根据财政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及《广东省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粤财农〔2021〕119号)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二、请切实管好用好衔接资金,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要求,建立健全项目库,夯实项目前期工作,强化项目实施管理,加快资金下达和支出进度,并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年终请按要求统一编列决算。
三、请各地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对本次下达的预算指标和任务,结合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此外,要组织本级主管部门制定项目明细绩效目标,于60日内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请落实直达资金管理要求。2022年起,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纳入中央直达资金管理,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请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财政资金直达工作的通知》(财办〔2022〕12号)及《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直达工作的通知》(粤财农函〔2022〕2号)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各地在下达此项资金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资金直达基层。对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同时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也可由直达资金监控系统按照中央直达资金、其他资金的比例自动拆分。
附件:1.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安排表
2.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绩效目标表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