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粤财社〔2020〕254号
有关地级市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0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67号)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现下达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共8,801万元(详见附件1)。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款收入请列入2020年度“1100248转移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请列入2020年度“208260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一般公共预算科目。政府预算经济分类列入2020年度“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科目。
二、此次下达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是根据财政部审核认定的2019年实际发放待遇人次数据实清算后的补助资金,将采取省财政直接支付的方式拨入各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市财政部门与本辖区各县(市、区)据实清算。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5〕413号)规定,及时将本级应承担的补助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手中。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年终按统一规定编报决算。
三、对于此次清算应收回的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财政补助清算资金(详见附件2),将在提前下达2021年省财政预算补助资金时轧差清算,2020年暂不清算收回。
附件:1.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情况表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