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通知
粤财社〔2020〕106号
有关地级市财政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 号)、《财政部 民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残联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l14号)和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6〕155号)等规定,经商省民政厅,现将中央财政2020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76,584万元(已扣除提前下达资金)下达给你们(具体金额详见附件1)。此款收入列入2020年度“转移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1100248)”科目,支出列预算支出功能科目“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8)”类下相对应的社会福利、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4项款级及对应的各有关项级科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资金主要用于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含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浪乞讨儿童的应急处置、救助帮扶、监护支持、精神关爱等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支出)、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支出。请各地按照要求,及时将资金下达有关县(市、区),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使用中央补助资金,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消化力度,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加强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二、本次下达中央补助资金按规定采用因素法分配,主要参考因素包括困难群众救助数量、财政困难程度、地方救助水平、工作绩效以及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支出情况等。
三、请各地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62号)等制度规定,切实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
四、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各地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242号)、《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等规定,健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建立资金管理台账,加强资金拨付的时效性、公开性、透明度,切实将资金按月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并参照《民政部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困难群众救助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9〕12号),对照绩效目标(详见附件3),将绩效目标对下分解,切实做好区域内预算绩效监控管理工作,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