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通知
粤财农〔2017〕375号
有关地级市财政局,有关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均衡预算执行进度,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财农〔2017〕143号),经商省民族宗教委,现将2018年度中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下达给你们(具体地区、单位和金额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财农〔2017〕143号文要求,继续将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县,请县级民族工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确定帮扶项目,由地级市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省民族宗教委备案。请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并接受财政部驻广东监察专员办事处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二、下达各有关市、县(市、区)的资金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不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请按省财政厅《广东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施办法》(粤财农〔2005〕117号)规定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请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此项资金收入列2018年“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请列入2018年度“2130599农林水支出—扶贫—其他扶贫支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科目,经济科目根据支出性质和实际用途列支,年终编报支出决算。
广东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