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粤财预〔2021〕36号
有关地级市财政局,有关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1年边境地区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财预〔2021〕37号)、《广东省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粤财预〔2020〕70号),现下达你市、县(市)2021年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具体额度详见附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资金收入列入2021年度“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边境地区转移支付收入(1100230)”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科目。
二、请各市严格按照《广东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粤财预〔2020〕70号文要求,尽快将资金下达有关县(市、区),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资金分配下达情况请于6月2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预算处)。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