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省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通知
粤财社〔2020〕343号
有关地级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第三批)的通知》(财社〔2020〕129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第三批)的通知》(财社〔2019〕86号)以及《财政部 医保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6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对2018、2019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予以结算,并随文提前下达2021年省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预算共15,709,016,674万元(详见附件1、附件2)。该项资金收入列入2021年度“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入2021年度“2101202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一般公共预算科目。2021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补助资金,按照《关于更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资金拨付方式的通知》(粤财社〔2014〕44号),采取直接支付方式,由省财政直接支付到各市财政专户。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医疗保障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尽快分配下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
二、请各地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照《2021年省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附件3),科学设定你市项目绩效目标,在收到补助资金的30日内报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和财政部广东监管局备案。审核确认后的绩效目标作为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同时,请按规定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部广东监管局的监督。
附件:1.提前下达2021省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情况表
2.结算2019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及提前下达2021年资金情况表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