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污染防治资金的通知
粤财资环〔2019〕23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有关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环境监测中心、省固体废物化学品环境中心、省环境科学院: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申请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环保专项资金的函》,现将2019年中央污染防治资金下达给你们(具体项目、金额、科目见附件1)。
接通知后,请各地财政部门及省有关单位尽快按照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污染防治资金支持范围。同时,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请省生态环境厅按要求填报各领域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报生态环境部及财政部备案,并做好绩效目标对下分解,有关情况同步抄送财政部广东监管局。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