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8年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粤财预〔2018〕104号
有关地级市财政局,有关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8年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财预〔2018〕58号)、《广东省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粤财预〔2013〕233号),现下达你市(县)2018年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具体额度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补助收入列入2018年度“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边疆地区转移支付收入(1100230)”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科目,请尽快将资金下达有关县(市、区),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请你市(县)严格按照《广东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粤财预〔2013〕233号文要求,及时将资金下达县(市、区),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禁用于国家限制或禁止的项目以及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不得用于新建楼堂馆所和超标准装修办公用房,不得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外自行对企业或个人实施财税减免或补贴政策。
三、请于6月15日前将资金分配下达情况按时报送省财政厅(预算处)。
(粤财预〔2018〕104号)附件:2018年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表.xls
广东省财政厅
201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