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8年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粤财预〔2018〕103号
有关财政省直管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对地方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的通知》(财预〔2018〕53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14〕5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达你县2018年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具体金额详见附件),此项补助列入2018年度“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收入(1100229)”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科目。
二、请你县严格按照《广东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粤财预〔2014〕51号文要求,科学管理和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重点用于保障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支出需求,特别是确保中央新出台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积极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严禁用于国家限制或禁止的项目以及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不得用于新建楼堂馆所和超标准装修办公用房,不得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外自行对企业或个人实施财税减免或补贴政策。
三、请于6月15日前此项资金分配下达情况报送省财政厅(预算处)。
(粤财预〔2018〕103号)附件:2018年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表.xls
广东省财政厅
201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