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8年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粤财预〔2018〕99号
有关地级市财政局,有关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8年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财预〔2018〕54号)、《广东省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粤财预〔2014〕161号),现下达你市(县)2018年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具体额度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补助收入列入2018年度“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革命老区转移支付收入(1100228)”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科目,请尽快将资金下达有关县(市、区),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请你市(县)严格按照《广东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粤财预〔2014〕161号文要求,及时将资金下达县(市、区),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请督促有关县(市)将此项补助资金安排用于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和革命老区民生事务。使用此项补助资金实施的项目,应当按规定设立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标志。此项补助资金严禁用于不符合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的其他开支,一经发现,将扣减下年度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
三、请于6月15日前将资金分配下达情况按时报送省财政厅(预算处)。
(粤财预〔2018〕99号)附件:清算下达2018年革命老区转移支付分配情况表.xls
广东省财政厅
201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