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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通知

2018年08月21日 来源:广东省财政厅

粤财社〔2018〕161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有关财政省直管县(市、区)财政(税)局,省民政厅及所属单位:

  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18〕73号),现下达中央财政2018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70,040万元(已扣除提前下达资金),具体地区、金额详见附件。此款补助省本级30万元,列支出功能科目第“2082002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科目,列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科目列第“50502商品和服务支出”科目,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第“30299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科目;补助下级财政70,010万元,列2018年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下相对应的款级、项级科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中央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按规定采用因素法测算分配,主要参考因素包括困难群众救助数量、财政困难程度、地方救助水平,以及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支出情况等。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主要用于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支出。

  二、请各地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5〕3 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等精神,切实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

  三、请各地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 号)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6〕155号)要求,加强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大资金结余消化力度,结合本级安排的困难救助资金统筹使用,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并强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监督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各地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参照《2017年度省(自治区、直辖市)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民办发〔2017〕27号)等规定,健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建立资金管理台账,加强资金拨付的时效性、公开性、透明度。同时,按照《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要求,对照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将绩效目标对下分解,切实做好区域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粤财社〔2018〕161号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通知附件.xls

广东省财政厅

                                  2018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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