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8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粤财社〔2018〕135号
有关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有关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根据2018年省十件民生实事要求,我省从2018年1月1日起将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从每人每月1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38元。现下达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共6,288万元(详见附件)。此款收入列入2018年度“1100222转移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基本养老金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入2018年度“208260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一般公共预算科目。政府预算经济分类列入2018年度“51301 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科目。年终按统一规定编报决算。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将由省财政采取直接支付的方式拨入各县(市、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要严格按照《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5〕413号)规定,及时将本级应承担的补助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手中。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关于下达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粤财社〔2017〕287号)下达各地的补助资金,省已通过纳入批复2017年决算中下达,各级财政应尽快将补助资金拨入各县(市、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粤财社〔2018〕135号附件:2018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xls
广东省财政厅
2018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