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省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通知
粤财社〔2018〕65号
有关地级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5〕436)要求,结合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我省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审核情况,现对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财政补助资金进行清算,并将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财政补助资金999,653,309元下达给你们(具体地区和金额详见附件)。此款收入列入2018年度“1100223转移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转移性收入”,支出列入2018年度“210120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财政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助—财政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一般公共预算科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2018年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再增加40元,即达到490元/人·年,其中:提标部分一半用于大病保险,我省各级财政的分担情况如下:其中,中央财政补助80元/人·年;其余部分,珠江三角洲地区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粤东西北地区(含江门恩平市、台山市)按照省财政按总额负担65%的原则,由省财政补助318.5元/人·年,中央和省补助以外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经省领导批准,开平市从2018年起在剔除2009年90元基数后,省财政补助比例按对欠发达地区补助比例的七成核定(即(490-90)×65%×70%=182元/人·年),中央和省补助以外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
二、本次安排资金主要用于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按照《关于更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资金拨付方式的通知》(粤财社〔2014〕44号)规定,由省财政采取直接支付方式直接拨付到各市财政专户。请各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法》和粤财社〔2015〕436文要求按时足额安排市县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地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于当年9月底前全部拨付到财政专户。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将对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时间及到位率进行审核。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未按时到位的,中央财政将在次年结算时相应扣减补助资金,并按重复申报、虚报人数及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5%追加扣减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扣减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谁重复申报、虚报,谁补足”的原则,由虚报的地方财政负责补足。请各地务必于2017年10月底前上报申请清算中央和省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材料。省财政厅将根据各地的实际参保情况以及中央清算我省资金情况据实清算。
三、请各级财政部门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对本次下达的预算指标和任务,科学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目标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2.省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补助资金安排明细表
广东省财政厅
201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