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前下达中央和省财政2018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预算资金的通知
粤财社〔2017〕303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财政省直管县(市、区)财政(税)局:
为支持各地进一步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高预算完整性,均衡预算支出进度,现按规定提前下达中央和省财政2018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648,250万元,你市(县、区)具体金额详见附件。支出请分别列支出功能科目第“20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下相对应的款级、项级科目。待2018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规定拨付使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拨付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用于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支出。请各地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切实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
二、请各地按照《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 号)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6〕155号)等文件规定和要求,加强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将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含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包括用于原麻风病人、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生活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补助资金进行整合,各地在补助资金总额度内统筹调剂使用,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并强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监督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各地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按照《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的通知》等规定,健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建立资金管理台账,加强资金拨付的时效性、公开性、透明度,切实将资金按月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同时,按照《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区域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提前下达中央和省财政2018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预算资金明细表.xls
广东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