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6-2017学年和2017-2018学年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和生活费补助清算资金的通知
粤财教〔2018〕295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财政省直管县(市、区)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3号)等教育扶贫文件精神,以及省教育厅最新提供的统计数据,现追加下达2016-2017学年和2017-2018学年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和生活费补助清算资金8,344.36万元(具体单位、金额、科目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各部门按照《预算法》要求,及时将资金下达有关县(市、区)。各市(县)、各部门应抓紧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切实加快预算执行,并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年终请按要求统一编列决算。
二、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粤教助函〔2017〕86号),从2018年起,生活费补助资金调整为在户籍所在地发放,免学费补助资金维持拨付至学生学籍所在地。因此,本次下达的2016-2017学年和2017-2018学年清算资金继续安排至学生学籍所在地。
三、请各地切实按照粤发〔2016〕13号文和粤财农〔2016〕216号文落实地方负担的40%部分的资金,未在户籍地就读的建档立卡学生,其免学费和发放至学籍地的生活费补助资金中应由对口帮扶市和户籍所在地市负担的40%部分,已在本次下达资金中由省财政从补助户籍地的资金中代为抵扣完毕。请各地市财政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四、请各地、各单位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对本次下达的预算指标和任务,科学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目标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2016-2017学年和2017-2018学年漏报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和生活费清算表.xlsx
附件2-4:2016-2017学年和2017-2018学年漏报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和生活费清算表.xls
附件5:下达2016-2017学年和2017-2018学年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和生活费补助清算资金项目明细表.xls
广东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