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算下达2018年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省补助资金的通知
粤财教〔2018〕149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财政省直管县(市、区)财政(税)局:
经研究,现安排清算下达2018年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省补助资金共53,202万元,该项资金列2018年有关科目,其中:收入列“1100221 城乡义务教育转移支付收入”一般公共预算科目,支出列“20502 普通教育”相关项,列“51301 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科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中央资金直接拨付到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开设的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二、请尽快将资金细化安排到具体项目,按要求及时做好指标安排和分解下达工作,全额编列下一年度年初预算,并准确列入相关收支科目。
三、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要按时足额安排拨付本级财政分担的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并与省财政补助资金一起统筹安排使用,及时将公用经费足额拨付到校。按照“重点倾斜,集中投入”的原则,向寄宿制学校、规模小学校、接收农民工子女较多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并继续落实好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的政策。
四、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要按公办学校标准足额拨付民办学校公用经费,并监督民办学校按照要求减免学杂费和使用好公用经费。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不低于省定的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执行,按规定可继续向学生收取学费的,须扣除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部分。
附件2:清算2018年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省补助资金明细表.xlsx
广东省财政厅
2018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