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提标资金的通知
粤财教〔2017〕468号
有关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有关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均衡预算执行进度,经研究,现提前下达2018年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提标资金共26,973万元(具体金额详见附件)。此款收入列“1100221城乡义务教育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0502普通教育”相关项。待2018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粤府〔2016〕68号)的有关规定,2018年,省财政在公用经费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对欠发达地区城乡义务教育寄宿制公办学校按寄宿生生均每年300元的标准增加安排公用经费补助。省财政对汕头等14市的县(市、区)及江门恩平市给予全额补助,对江门台山、开平市按70%比例给予补助,广州等6市所需资金由当地市县财政承担。
二、资金通过增量调度方式拨付到各地级以上市、财政省直管县(市),请各地级以上市尽快将资金下达到市辖区及非财政省直管县(市)。
三、请尽快将资金细化安排到具体项目,按要求及时做好指标安排和分解下达工作,全额编列下一年度年初预算,并准确列入相关收支科目。2018年,省财政将重新核定各市(县、区)该项资金全年预算,并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据实调整经费预算。
附件1:提前下达2018年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提标资金明细表.xls
附件2:提高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提前下达分配情况表.xls
广东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