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水利发展资金(第四批)的通知
粤财农〔2018〕160号
有关地级市财政局,有关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8年水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18〕33号)和《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报送2018年第二批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分解安排建议的函》(粤水规计函〔2018〕1433号),经研究,现将2018年中央水利发展资金(第四批)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此项资金列2018年度“2130305水利工程建设”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科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水利发展资金用于《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规定的支出内容,各地应根据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统筹安排资金,确保完成任务,并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年终请按要求统一编列决算。
二、本次下达的补助资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如有安排给乡镇和村级的资金,确不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05〕117号)规定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
广东省财政厅
201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