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水利发展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粤财农〔2018〕22号
有关地级市财政局,有关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水利发展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财农〔2017〕148号)及省水利厅《关于重新报送2018年部分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分解建议的函》(粤水规计函〔2018〕221号),经研究,现将2018年中央水利发展资金(第二批)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水利发展资金用于《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规定的支出内容,各地应根据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统筹安排资金,确保完成任务。
二、本次下达的补助资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如有安排给乡镇和村级的资金,确不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05〕117号)规定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
三、本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2018年度“农林水支出—水利—水利工程建设”(2130305)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科目,年终编报支出决算。
广东省财政厅
2018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