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的通知
粤财农〔2018〕17号
有关地级市财政局,有关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财农〔2017〕143号),经研究并商省扶贫办,现将2018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下达给你市、县(市、区)(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市、县(市、区)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规定的用途使用,管好用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此项资金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不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按照《广东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施办法》(粤财农〔2005〕117号)规定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各级应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并接受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三、此项资金收入列2018年“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018年 “2130599 其他扶贫支出”科目;经济分类科目根据资金实际用途列支。年终编报支出决算。
附件:2018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分配表.xls
广东省财政厅
2018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