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8年第三批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资金(水利建设与改革发展)的通知
粤财农〔2018〕72号
有关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有关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经商省水利厅,现将2018年第三批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资金(水利建设与改革发展)安排给你们(具体金额、任务详见附件),此项资金列入2018年度“2130305水利工程建设”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科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按照《预算法》要求,及时将资金下达有关县(市、区)。各市县、各部门应抓紧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切实加快预算执行,并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年终请按要求统一编列决算。
二、此次下达资金用于中小河流治理(二期)实施项目,待项目实施方案和省级补助标准确定后另行清算。各地应根据下达的任务清单,统筹安排资金,确保完成任务。
三、本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暂不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05〕117号)规定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
附件:2018年第三批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资金(水利建设与改革发展)分配表.xls
广东省财政厅
2018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