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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8年部分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和第一批水利建设与改革发展资金的通知

2018年04月27日 来源:广东省财政厅

粤财农〔2018〕57号

有关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有关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水利厅:

  根据省水利厅申请,经研究,现将2018年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污染防治减排及垃圾处理-水利部分)和第一批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资金(水利建设与改革发展)安排给你们(具体项目、金额、科目详见附件)。此项资金列入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科目,具体科目详见附件。其中,安排省本级支出的政府预算经济分类列59999(其他支出)科目,部门预算经济分类列39999(其他支出)科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按照《预算法》要求,及时将资金下达有关县(市、区)。各市(县)、各部门应抓紧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切实加快预算执行,并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年终请按要求统一编列决算。

  二、本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暂不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05〕117号)规定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

  三、请各地、各单位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对本次下达的预算指标和任务,科学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目标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2018年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污染防治减排及垃圾处理-水利部分)和第一批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资金(水利建设与改革发展)分配表.xls

广东省财政厅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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