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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年08月26日 来源:本网原创稿

粤财预〔2020〕66号

韶关市、清远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加快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促进民族地区发展条例》《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我省民族地区加快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粤发〔2019〕18号),参照财政部《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我厅修订了《广东省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经省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8月25日

广东省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根据《广东省促进民族地区发展条例》《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我省民族地区加快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粤发〔2019〕18号),参照财政部《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设立,用于增强少数民族地区的财政保障能力,逐步缩小少数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差距,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对象为我省管辖的三个少数民族自治县,分别为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四条省财政根据中央下达的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数额,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由省级财政统一分配到少数民族自治县。

  第五条 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包括定额补助和因素法补助两部分。

  定额补助部分按照粤发〔2019〕18号文规定,对3个少数民族自治县每年每县安排4000万元。

  因素法补助对3个少数民族自治县按人均可支配财力、人均公共财政预算支出、国土面积、人口等因素测算分配。用公式表示为:

  某县获得因素法补助=因素法补助总额×综合系数占比

  综合系数=人均财力系数×30%+人均支出系数×20%+人口系数×30%+国土面积系数×20%

  其中,人口系数按照户籍人口、常住人口、财政供养人口数据综合确定;人均财力系数按财供人口人均可支配财力计算;人均支出按照常住人口人均公共预算支出计算。

  第六条 每年6月30日前,省财政将当年民族地区转移支付下达市县财政;当年11月30日前,提前向市县财政下达下一年度民族地区转移支付预计数。

  第七条市级财政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与省财政补助资金一并使用。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不要求县级财政配套,不得为其他专项资金进行配套。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实行分级管理。省财政负责制定本地区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政策,分配、下达转移支付资金;开展对市县财政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区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将有关情况报省级财政备案。

  第九条 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属于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可由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可根据地方实际统筹保障机构运转、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偿还到期债务,严禁用于“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严禁用于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和超标准装修办公用房等。

  第十条县级财政部门总结上年度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和政策实施效果,每年3月底前逐级汇总上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市县财政可按照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14〕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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