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预〔2020〕70号
汕头、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潮州、揭阳市财政局,南澳县、陆丰市、海丰县、雷州市、廉江市、徐闻县、饶平县、惠来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9〕62号),我厅修订了《广东省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经省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8月25日
广东省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相关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根据财政部《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广东省,主要用于海洋事务管理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四条 补助范围。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对象是承担海洋管理事务的东西两翼沿海经济带县区以及江门台山市,惠州惠阳区、惠东县。
第五条 资金分配。省财政根据中央下达的资金,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按因素法测算各地边境地区转移支付,并通过增幅控制系数调整。
具体公式为:某地区补助总额=补助总额×综合系数占比×增幅控制调整系数
第六条 综合系数。由海岛面积占国土面积比重、大陆岸线长度、常住人口、人均可支配财力因素构成,各自权重分别为40%、20%、20%、20%。
具体公式为:综合系数=海岛面积占国土面积比重系数×40%+大陆岸线系数×20%+人口系数×20%+人均财力系数×20%
其中,人均财力系数按常住人口人均可支配财力计算。
第七条 增幅控制调整系数。为保障各地区财政运行的稳定性,以省对市县边境地区转移支付平均增长率为基准,对超过(或低于)基准增长率一定幅度的地方适当调减(或调增)转移支付额。
第八条 各地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从自有财力中另外安排资金加强海洋事务管理,并与省财政下达的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一并分配。分配时应重点向海洋管理事务繁重、资金使用绩效水平高的地区倾斜。
第九条 各地市财政部门接到省财政厅下达的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后,应当严格按照省分配方案在30日内下达县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将上级财政部门提前下达的边境地区转移支付预算,全额列入年初预算。
第十一条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不要求县级财政配套。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与海洋事务管理有关的民生等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要按照实施中期财政规划要求,编制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规划,提出明确绩效目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预算年度执行完毕后,相关市县财政部门应组织对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自评,形成依据充分、数据准确、真实完整、分析透彻、客观公正的自评报告后,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统一要求定期对省以下财政部门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绩效等情况开展监督,监督情况及时报告财政部。相关市县财政部门每年要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时报告省财政厅。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分配因素之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地应在每年年底前将具体的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上报省财政厅备案。省级财政根据财政部统一要求加强对市以下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地级以上市和财政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具体规定,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广东省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15〕4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