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保护区财政补偿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粤财预〔2019〕78号
有关地级市财政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决策部署,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引导市县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生态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生态保护区财政补偿转移支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6月5日
广东省生态保护区财政补偿转移支付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决策部署,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引导市县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生态地区所在地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省财政设立生态保护区财政补偿转移支付(以下简称转移支付)。
第二条 转移支付资金来源包括:
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生态保护补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转移支付支持范围包括:
(一)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新格局 促进全省区域协调发展的意见》(粤发〔2018〕32号)确定的北部生态发展区及适用于北部生态发展区政策的县(市、区),包括韶关、梅州、清远、河源、云浮等5市所辖县(市、区)及龙门、广宁、封开、德庆、怀集、揭西、陆河、阳春、高州、化州、信宜等11县(市),共48个县(市、区)。
(二)《广东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中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区的各县(市、区),珠三角地区及已享受北部生态发展区政策的县(市、区)除外,包括:汕头市、汕尾市(陆河县除外)、揭阳市(揭西县除外)、潮州市、湛江市、茂名市(信宜、高州、化州市除外)、阳江市(阳春市除外)所辖的31个县(市、区)。
(三)《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位于北部生态发展区、东西两翼沿海经济带及适用于北部生态发展区政策的龙门、广宁、德庆、封开、怀集区域内共145个国家级和省级禁止开发区;国家批准建立的广东省内6个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
生态保护补偿范围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划,以及财力状况、绩效考核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 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一)分类施策。根据生态类型、生态环境状况、财力水平等因素对生态地区实施分类补助,科学保障。
(二)保障基本。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提高生态地区“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水平。
(三)注重引领。坚持“谁保护、谁得益,谁改善多、谁得益多”,将转移支付与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及生态环境评估结果挂钩,引领生态地区实现高质量绿色发展。
第五条 转移支付资金选取影响生态地区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分县(包括县、县级市、市辖区,以下统称为县)测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某县转移支付补助额=生态发展区补助+生态保护红线区补助+禁止开发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补助。
测算的转移支付补助额少于该县上一年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数的,省财政按照上一年省级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数下达。
第六条 生态发展区补助对象为纳入北部生态发展区的所有县及适用于北部生态发展区发展政策的11个县,共48个县,包括26个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和22个非重点生态功能区县。转移支付补助按照各县基本财力保障需求、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结果、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国土面积、人口数量分县测算。其中,保障国家和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额不降。用公式表示:
某县生态发展区补助=生态发展区补助总额×(某县基本财力保障需求因素×40%+所在市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结果×25%+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25%+国土面积因素×5%+人口数量因素×5%)÷∑(各县基本财力保障需求因素×40%+所在市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结果×25%+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25%+国土面积因素×5%+人口数量因素×5%)
其中,基本财力保障需求按照中央和我省“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的范围和标准测算;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结果直接运用省统计局根据《广东省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体系(试行)》核算并统一公布的结果;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直接运用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核算并统一公布的结果;国土面积、人口数量直接运用《广东统计年鉴》数据。
资金分配因素系数全部运用功效系数法计算得出(下同)。
第七条 生态保护红线区补助对象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区(珠三角地区及已享受生态发展区转移支付政策的县除外)的31个县,转移支付补助按照各县陆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比例、高质量发展绿色指标、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基本财力保障需求、人口数量等因素分县测算。用公式表示:
某县生态保护红线区补助=生态保护红线区补助总额×(某县陆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比例×40%+所在市高质量发展绿色指标因素×25%+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25%+基本财力保障需求因素×5%+人口数量因素×5%)÷∑(陆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比例×40%+所在市高质量发展绿色指标因素×25%+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25%+基本财力保障需求因素×5%+人口数量因素×5%)
其中,陆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比例直接运用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中各地划定陆域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高质量发展绿色指标因素直接运用省统计局根据《广东省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体系(试行)》核算的高质量发展绿色指标评价结果。
第八条 禁止开发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补助对象是国家级、省级禁止开发区和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根据各县禁止开发区域和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面积、个数及该县基本财力保障需求计算确定。资金下达至禁止开发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机构所在地,有关市县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资金足额拨付至所属管理单位或资金使用单位。用公式表示:
禁止开发区、海洋特别保护区补助=禁止开发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补助总额×(某地所辖禁止开发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个数因素+面积因素+基本财力保障需求因素)÷∑(各地禁止开发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个数因素+面积因素+基本财力保障需求因素)
其中,某地所辖禁止开发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个数、面积直接运用《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及国家海洋特别保护区批复文件数据。
第九条 省财政厅负责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核算、使用监督、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方面工作管理。享受转移支付的地区应按规定将转移支付资金统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绿色产业发展和改善民生等方面,严禁用于国家限制或禁止的项目及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不得用于新建楼堂馆所和超标准装修办公用房等,同时加强对生态环境质量的考核和资金的绩效管理,切实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对生态环境质量变差、治理环境污染不力及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减少转移支付资金。
第十条 享受转移支付的各县财政部门须通过本部门网站等途径公开上级下达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数额、使用情况等信息,并于每年年底前将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需要,省财政厅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办法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预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按本办法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