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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4年05月19日 来源:广东省财政厅

粤财预〔2014〕51号

韶关市、清远市财政局:

    为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加快发展,2006年起中央财政将我省纳入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补助范围,为规范资金使用管理,省财政厅制定了《广东省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2014年5月19日

广东省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10〕44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目的是增强少数民族地区的财政保障能力,逐步缩小少数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差距,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科学发展、社会和谐。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三条 省财政根据中央下达的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数额,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由省级财政分配到县,拨付至市级财政(或省直管县),转拨到民族县。

  第四条 省财政按照人均可支配财力、人均公共财政预算支出、国土面积、人口等因素,并参考对县级财政管理使用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分配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

  人均可支配财力的确定。可支配财力,是指地方可以用于安排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可用财力。可支配财力根据财政部统一口径确定,数据来自《广东省财政总决算报表》。主要项目包括:地方本级收入、返还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扣除体制上解、税务经费上划专项上解和出口退税专项上解。人均可支配财力按财政供养人口计算。

  人均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确定。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根据财政部统一口径确定,数据来自《广东省财政总决算报表》。主要项目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外交、国防、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人均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常住人口计算。

  国土面积的确定。国土面积,根据民政部门行政区划统一口径确定,数据来自《广东省政区图册》。

  人口的确定。人口,按照户籍人口、常住人口、财政供养人口数据综合确定,数据来自《广东省统计年鉴》、《广东省部门决算报表》。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情况的确定。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情况按照实际结果确定,并赋予调整系数。

  第五条 市级财政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与省财政补助资金一并使用。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10〕448号)有关要求,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我省管辖的民族自治县,即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

  第七条 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实行分级管理。省财政负责制定本地区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政策,分配、下达转移支付资金;组织实施对市县财政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市县财政负责向省财政报送上年度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分配结果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八条 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属于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按一般性转移支付方式统筹安排,由市县政府根据地方实际统筹使用的财力性补助资金。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应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保障机构正常运转以及偿还到期债务,严禁用于“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严禁用于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和超标准装修办公用房等。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 省财政厅定期对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市县财政定期进行自查,自查有关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省财政厅。

  第十条 对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和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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