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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年10月30日 来源:广东省财政厅

粤财预〔2015〕474号

汕头、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潮州、揭阳市财政局,南澳县、陆丰市、海丰县、雷州市、廉江市、徐闻县、饶平县、惠来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我厅制定了《广东省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2015年10月30日

广东省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相关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根据财政部《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广东省,主要用于边境和海洋事务管理、改善边境沿海地区民生、促进边境贸易发展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四条 省财政根据中央下达的边境地区转移支付数额,结合我省边境和海洋事务管理情况,选取相关因素,分配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

  第五条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对象是承担边境和海洋管理事务的粤东西北地区以及台山市。

  第六条 省财政厅接到财政部下达的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后,应当在30日内下达省以下财政部门;10月31日前,提前向省以下财政部门下达下一年度边境地区转移支付预算。

  第七条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从自有财力中另外安排资金加强边境和海洋事务管理,并与省财政下达的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一并分配。分配时应重点向边境形势复杂、管理事务繁重、资金使用绩效水平高的地区倾斜。

  第八条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接到省财政厅下达的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后,应当严格按照省分配方案在10日内下达县级财政部门。

  第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将上级财政部门提前下达的边境地区转移支付预算,全额列入年初预算。

  第十条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不要求县级财政配套。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用途包括:

  (一)建立边民补助机制。市县可结合实际情况,探索建立边民补助机制,对居住在边境一线以及承担守边护边任务的边民给予适当补助,并对补助范围和标准实现动态调整。

  (二)保障口岸正常运转。用于维持边境一类口岸运转,支持改善通关条件等。

  (三)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主要用于促进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发展以及加强地方政府支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发展能力建设等,不得用于违法违规安排与企业(及投资者、管理者)缴纳税收、非税收入以及进出口贸易额、过货量等挂钩的财政奖励或补贴。

  (四)其他。与边境和海洋事务管理有关的民生等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省级及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要按照实施中期财政规划要求,编制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规划,提出明确的绩效目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每年实地开展省以下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于次年2月10日前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书面报送财政部。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分配的因素之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对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地级以上市和财政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具体规定,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广东省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13〕233号)同时废止。

图片链接: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 图片链接:广东省财政厅网上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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