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财办明电〔2015〕4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发展改革局(委)、物价局,顺德区财税局、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人防办: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省级设立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应按通知要求予以免征或减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并明确如下:
一、交通部门收取的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指在公路开设或改造路口)。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仅对乡镇规划区收取)、绿化补偿费、恢复绿化补偿费。
三、水利部门收取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月9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