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粤财办明电〔2015〕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深圳不发),顺德区人民政府,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水利厅、省残联: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2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pdf
粤财办明电〔2015〕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深圳不发),顺德区人民政府,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水利厅、省残联: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2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