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财罚〔2023〕7号
当事人: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000455858169P
负责人:刘华锋
地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南57号
本机关对你单位在“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卫生保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GPCGD223174FG225J)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
经查,你单位在“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卫生保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GPCGD223174FG225J)存在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的情形。
本机关于2023年5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告知书》(粤财罚告〔2023〕7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于2023年5月16日作出相关的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九条以及《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粤财法函〔2014〕134号)第八条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财政厅
2023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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