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章可循
日前,《广东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发布,广东省各级预算单位今后通过政府采购活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将有章可循。
“《实施细则》的出台,旨在持续落实好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将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政策‘一网打尽’,进一步打通政策落地的堵点难点问题。”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广东省财政厅已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部署第一时间印发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措施并取得明显成效。今年前三季度,全省政府采购项目授予中小企业的合同金额约2000亿元,约占采购总规模的68%,较去年提升了20个百分点。为持续落实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进一步提高政策落实效果,《实施细则》应运而生。
《实施细则》共八章,39条。重点对支持对象、具体措施、加强保证金管理、政府采购金融服务、监督管理及其他支持措施提出了明确要求。
据上述负责人介绍,按照“靠前发力、适度加力”的要求,《实施细则》在政府采购工程领域“往前迈一步”,细化了工程建设领域支持中小企业的具体方式。鼓励在不支解工程的前提下将工程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承接的部分采用联合体、合同履行分包或其他方式预留给中小企业;鼓励大企业中标后,采购中小企业作为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设备及将劳务分包给中小企业。
《实施细则》多举措帮助中小企业解决难题,优化了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操作指引。在广东省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构建全省统一的金融服务中心,中小企业可通过平台向金融机构(含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等)自愿申请电子保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完善预付款制度。中标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预付款(不低于30%),加快履约验收和合同款支付进度,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周转压力;规范各类保证金管理,禁止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鼓励各地财政部门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在具体措施方面,《实施细则》明确提出,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对中小企业设置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的认定,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执行。各级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判断采购项目是否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并报主管预算单位汇总统筹。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的指导和管理,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情况,统筹制定本部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预留采购份额方案应当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在预算执行中新增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在申报预算时确定预留采购份额方案。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方案开展采购活动,确需变更方案的,应当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
对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提出,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执行情况纳入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范围,强化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来源:中国财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