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采发力助企纾困解难
规范收取保证金、及时退还保证金、积极推广以电子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健全保证金管理机制、加强保证金清理清退和保证金管理的监督检查,这是广东省政府采购日前在助企纾困解难方面亮出的又一实招。
据了解,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精神,5月10日,《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外发布,分别对保证金的收取、退还、缴纳方式、管理机制、加强清理清退和监督检查提出了明确要求。
在规范收取保证金方面,《通知》提出,对政府采购保证金不搞“一刀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综合考虑项目情况、供应商资信状况、市场供需关系等选择是否收取保证金。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诚信供应商免收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
对于及时退还保证金,《通知》明确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为积极推广以电子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通知》提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支持供应商以电子保函代替保证金。
为加强保证金的清理清退,《通知》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已收取保证金的自查清退工作。对于历年来留存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无法退还的保证金,应分别登记造册、公告。对于公告期满后无人认领的保证金,应上缴采购人同级国库。
为健全保证金管理机制,《通知》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将保证金管理作为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按照保证金收取标准和退还程序建立保证金收退流程,并按采购项目逐一建立保证金管理台账。
此外,《通知》还强调,要加强对保证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应将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情况纳入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的重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