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要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
财政部近日印发《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针对保障内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旨在进一步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
财政部强调,政府采购应依法对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包括提供的服务)实行平等对待。各级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外,不得区别对待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不论其供应商是内资还是外资企业,均应依法保障其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在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的要求方面,财政部明确,各级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对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产品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予以限定,切实保障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
为平等维护内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财政部表示,内外资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凡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均可依照相关规定提起质疑和投诉。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落实《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畅通投诉渠道,依法受理并公平处理供应商的投诉,不得在投诉处理中对内外资企业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维护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此外,财政部还提出,对于违反相关要求的规定和做法,以及违规设立产品、供应商等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规定和做法,各地要及时予以清理纠正,并将清理纠正情况于11月底前报送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