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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进一步加快采购资金支付

2021年02月18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日前,广州市财政局印发《广州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穗财采〔2019〕226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22条举措。

  在优化服务,保障市场主体自由参与采购活动方面。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无法通过系统提取相关信息的,应按照有利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原则,可以探索“承诺+信用管理”的制度,通过供应商书面承诺声明、相关主管部门官网查验等方式进行证明的事项,可以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材料或证明。

  逐步推进实现包括“项目采购”在内的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实现在线发布采购意向、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电子开标、电子评审,在线办理招标答疑、资格预审、缴纳服务费、修改招标文件、书面通知中标结果等;除实施电商直购、网上竞价、定点采购等小额零星采购项目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按项目实施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不含涉密项目)均应当在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公开采购意向。通过云平台电子卖场实施的简易采购无须公开采购意向;坚决杜绝供应商以牺牲质量为前提的低价竞争,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报价,有可能影响项目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在进一步加快政府采购交易速度方面。各采购单位按照采购计划抓紧组织实施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的项目(追加项目除外),应于10月底前发布采购公告,以确保项目在预算年度内能顺利完成;各采购单位原则上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合同签订;各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项目验收建议之日7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对于满足合同支付条件的,采购单位原则上应当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广州市本级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办事指南》办理支付手续。如采购单位被反映存在逾期支付采购款项问题,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广州市关于加强市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财经问责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切实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支持脱贫攻坚方面。要求不得带有倾向性或排斥性内容,不得提出与项目履行无关的过高要求。内容庞杂的项目应合理划分合同授予单位,有利于小微企业参与,不得故意排斥阻挠;不适宜中小微企业单独参与的复杂项目,要允许和鼓励中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以其他合作方式参与;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采购文件应明确供应商应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各采购单位采购农副产品的,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通过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即“国家832扶贫平台”)购买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各主管预算单位要做好统筹协调,确定本单位各预算单位食堂在国家832扶贫平台采购农副产品的比例。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食堂食材的,在国家832扶贫平台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年度采购额的15%;食堂外包的预算单位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约定落实政策要求,确定不低于15%的预留比例和具体执行主体;多家单位共用一个食堂的,相关单位应协商共同确定不低于15%的预留比例。

  最后,切实细化政府采购交易执行要求方面。明确采购合同的期限,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和终止的做法,规定了采购合同分包体现扶持中小微企业的政策,并重申采购合同禁止转包,督促采购单位识别转包。《通知》还强调了要强化政府采购信用记录及运用,要求完善质疑和投诉机制,明确了质疑改变政府采购结果的处理措施,并就加大政府采购监管力度、提高办案时限做出了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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