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向集采目录“省域统一”目标迈进
本报讯广东省财政厅日前印发的《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以下简称“新目录”)明确,全省原则上实行相对统一的集中采购目录。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在新目录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品目,原则上不超过5个,并报省财政厅备案。新目录不再包含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据了解,新目录是广东省财政厅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的通知》(以下简称《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结合全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授权制定印发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目录与财政部制定的《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保持基本一致。并以《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为基准,结合实际情况,保留了现行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视频会议系统设备、装修工程、修缮工程、法律服务、审计服务、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等6个项目。
新目录不包含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省级主管预算单位可结合本部门业务特点制定统一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范围及限额标准,供各地参考执行。各级主管预算单位对本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可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自行确定本部门或系统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范围及限额标准,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限额标准不得高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新目录明确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其中明确,单项或批量金额4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200万元以上的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100万元以上的,必须招标。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此外,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另悉,按照新目录的相关要求,广东省财政厅将加快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子卖场,制定统一的电子卖场交易目录和交易规则,不断拓展和丰富各类电子交易方式,为各级预算单位提供方便、快捷采购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