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试点先行
财政部日前发布通知,决定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今年将在中央预算单位和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开展试点。
通知明确,对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中央预算单位和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应当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各试点地区应根据地方实际尽快推进其他各级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公开。其他地区可根据地方实际确定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原则上省级预算单位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省级以下各级预算单位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前开展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通知要求,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其中,采购需求概况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最终以预算单位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通知规定,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开。中央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央主网公开,地方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分网公开,采购意向也可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同步公开。主管预算单位可汇总本部门、本系统所属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集中公开,有条件的部门可在其部门门户网站同步公开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意向。(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