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资产评估专业优势构建科技型企业质押贷款运作模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历史性成就,实现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性变革。此间,我国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也实现了从无到有、从有到优。
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方兴未艾,正深刻影响着经济社会运行方式、国际竞争方式和世界格局发展走势。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工作正在成为推动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
对此,应积极构建有效的科技型企业质押贷款运作模式,有效发挥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的专业优势,共同降低银行风险。
“银行+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师责
任险+风险补偿资金”
第一种模式,由政府建立风险补偿机制,设立科技专项风险补偿资金池,将知识产权资产质押贷款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池支持范围;知识产权资产质押贷款采用“执业责任险+风险补偿资金池”双保险模式,知识产权资产质押融资风险由银行、保险公司、评估机构和政府共同承担,降低风险集中度,充分调动银行放贷积极性。
发生风险后,评估机构协助金融机构进行知识产权资产处置,通常可依法通过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发布知识产权资产处置公告,以其知识产权资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其产权;探索采用质权转股权、反向许可等形式,通过定向推荐、对接洽谈、协议转让等进行质物处置,所获价款优先偿还所欠债务,保障金融机构对质权的实现。对于知识产权资产处置后仍无法覆盖的损失部分,由评估机构和银行协商认定责任,经保险公司同意,协商结果可以作为理赔依据。
如果符合执业责任险赔付范围,由评估机构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银行所遭受的损失。如果不符合责任险赔付范围或赔付金额难以覆盖贷款本金的全部损失,则由银行和政府对剩余损失共同承担。政府用科技风险补偿资金按约定比例承担剩余损失风险。
“银行+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师责任险+风险补偿”运作模式通过引入专业化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科技型企业的核心无形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协助银行判断作为质押物的无形资产的价值,提高银行对贷款风险的把控能力,充分调动银行开展此类业务的积极性。
“银行+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师责任险+风险补偿资金”的运作模式可以让科技型企业能通过自身核心资产进行质押贷款缓解资金紧张的压力,集中精力于经营发展。另外,借助评估机构的专业化能力,可以完成科技型企业无形资产价值的显现化、可量化的过程,提高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水平,促进资金有效融通。
“风险补偿资金+担保公司+银行
+专业评估机构”
“风险补偿资金+担保公司+银行+专业评估机构”的运作模式通过引入专业评估机构和担保公司,建立起以“政银担评”四位一体的风险共担新机制为核心的知识产权资产质押贷款模式。
四方风险共担,政府风险补偿基金、担保公司、银行、评估机构的比例为4∶3∶2∶1即“4321 模式”,政府风险补偿基金承担40%风险,担保公司承担30%风险,银行承担20%风险,专业评估机构承担10%风险。通过政府扶持、行业组织介入、中介与商业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参与的方式共担风险,帮助银行降低知识产权资产质押贷款的业务风险,提高银行的业务积极性。
“银行+担保公司”
“银行+担保公司”的运作模式通过引入担保公司为科技型企业的知识产权资产质押业务进行担保,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提高银行开展相关业务的积极性。这种模式不仅引入了新的风险承担方,提高了科技型企业质押贷款申请的成功率,而且通过担保公司的中介服务,还简化了贷款申请的程序与审批手续,加快了贷款发放。
但这种模式也存在若干问题,如引入新的风险分担机构并没有降低或者控制风险,只是将风险进行转嫁,而且担保公司往往要求科技型企业提供反担保。因此,“银行+担保公司”的运作模式并没有体现出通过知识产权资产质押贷款对科技型企业资产价值发现的重要功能,也未体现出对于科技型企业本身特点的针对性。
另外,现阶段多数情况下,银行只与具有国资背景的担保公司合作,而国资背景的担保公司往往在风险发生后,不良贷款的偿还将由政府支出。这种用财政资金赔付市场行为造成的风险,不能体现出财政支出的合理性。
其他模式
除了以上模式外,还有企业间联保、资产打包、信用贷款等几种模式。其中,企业间联保模式往往使中小企业因为别人的错误使自己承担连带责任,而科技型企业的抗风险能力有限,自身企业经营外的额外支出很可能导致企业资金链的断裂甚至是破产。
资产打包模式通常只适用于自身拥有房地产等固定资产的大型科技型企业,因为中小型科技型企业除核心无形资产外,很少有高价值的固定资产可供打包。
信用贷款模式是银行针对大型企业开展业务的模式,只有大型企业才能通过长时间的经营信誉获取银行信用,而科技型企业往往创立时间不长,缺乏充足的信用记录。
由于科技型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判断复杂程度高、专业性较强,银行对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价值高低始终存有疑虑。而资产评估的价值定量,可以帮助解决这一问题。对此,应充分发挥专业资产评估机构的作用,将其合理评估科技型企业核心知识产权资产的价值评估报告,作为银行发放贷款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