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顺德区财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
现将《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工贸发展处)。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顺德区财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
现将《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工贸发展处)。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