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1年资产评估机构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做好2011年资产评估机构年度报备工作,根据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62号)要求,我省决定于2011年7月开展资产评估机构年度报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评估机构报备的要求
(一)报备范围。
2011年5月30日前在广东省内(含深圳市)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
(二)报备审查的内容。
1.资产评估机构设立条件:重点审查资产评估机构股东(合伙人)是否符合规定的专职情况;配备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符合规定人数;是否有独立、固定的办公场所等情况。
2.资产评估业务收费:重点审查资产评估机构是否按照《转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资产评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工〔2010〕282号)的标准收费。
3.资产评估机构提取职业风险基金:重点审查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单独设立“职业风险基金”账户进行核算;是否制定了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情况。
(三)报备材料。
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须确保报备信息与本机构现有实际情况相一致,并按规定提交以下报备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表及相关证明材料(附件1、附件2)。
2.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2011年1月1日后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除外)。
3.资产评估机构2010年度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附件3)。
4.经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和专职情况汇总表(附件4)。
5.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或累计职业风险基金账户信息表(机构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账户信息应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中列示,附件5)。
(四)报备时间。
请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于2011年7月25日前向省财政厅(工贸发展处)报送报备材料。
二、其他事项
(一)有关表格的电子文档可以从广东省财政厅网站(http://www.gdczt.gov.cn)下载。
(二)资产评估机构存在发生变更事项尚未向省财政厅进行备案情况的,请在本次报备材料中一并提交相关变更备案材料。
(三)各资产评估机构填写或提供的报备材料应当与机构现有实际情况一致,有关复印件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各资产评估机构可通过快递方式在规定时限内向省财政厅(工贸发展处)提交上述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书面报备材料,并同时发送附件1至5的电子文档。
邮寄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广东省财政厅(工贸发展处)。
邮编:510030
E-mail:ctqyc@21cn.com
联系电话:020-83170275
附件:1.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
2.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表
3.2010年度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
4.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及专职情况审核汇总表
5.资产评估机构累计职业风险基金账户信息表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