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广东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跨境港澳地区使用管理规程(试行)》政策解读
点击查看文件: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跨境港澳地区使用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2021年8月26日,省财政厅联合省科技厅印发了《广东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跨境港澳地区使用管理规程(试行)》(粤财规〔2021〕4号,以下简称《管理规程》),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管理规程》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支持香港、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全面推进内地同香港、澳门互利合作。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我省已于2019年印发了《关于鼓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广东省财政科研计划(专项、基金等)组织实施的若干规定(试行)》(粤科规范字〔2019〕1号),允许港澳高校和科研机构牵头或独立参与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结合中央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为提高跨境科研资金的使用效益,提升预算管理水平,亟需建立省级财政科研资金跨境使用管理机制。
二、《管理规程》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管理规程》主要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允许香港、澳门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机构申请内地科技项目,并按规定在内地及港澳使用相关资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广东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组织实施的若干规定(试行)》(粤科规范字〔2019〕1号)“港澳特区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可承担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并获得项目经费资助”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建立省财政科研资金跨境使用机制,允许项目资金直接拨付至港澳两地牵头或参与单位。完善符合港澳实际的财政科研资金管理机制,保障资金高效、规范使用”。
三、《管理规程》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我省出台《管理规程》主要目标是进一步优化粤港澳大湾区协同创新环境,引导港澳高校和科研机构积极参与我省重大科技项目,推进我省和香港、澳门在科技方面的合作互利,深化大湾区科技创新融合发展。主要任务是实现粤港澳三地科研资金管理规则的对接,完善符合港澳实际的跨境科研资金管理机制,保障跨境科研资金高效、规范使用。
四、《管理规程》与港澳科研资金规则如何衔接?
一是承担省级科研项目的港澳高校、科研机构在编制省级科研项目收支预算时,项目开支范围及标准可参照港澳标准编制;二是在跨境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费用预算调整可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办理,按照港澳科研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三是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与港澳创新合作规律相适应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在项目实施期末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综合绩效评价。
五、《管理规程》如何体现省级科研资金管理要求?
一是承担省级科研项目的港澳高校和科研机构应按规定对省级科研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二是涉及项目资金总额调整或增列外拨资金的须按规定报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间接费用不得调增;三是跨境科研资金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拨付,并分类建立分期拨付机制;四是将跨境科研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和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六、《管理规程》在跨境资金使用管理方面建立了哪些监管机制?
一是建立项目纠纷处理机制。对不能按照项目合同完成目标任务,或违规使用科研资金等引发的项目纠纷,由项目主管部门在合同书中明确处理方式;二是建立监督检查机制。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应主动配合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提供相关材料;三是建立项目整改处罚机制。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管理科研项目资金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限期整改或收回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