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解读:广东7月起施行最新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省内各地自定补贴金额
点击查看文件: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通知
南都讯 记者张林菲 今年的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加强法律援助,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记者从广东省司法厅获悉,日前,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制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通知》(粤司办〔2020〕92号)(以下简称《通知》),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通知》的印发,标志着广东将出台新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补贴由直接费用和基本劳务费构成
记者注意到,《通知》结合广东实际,提出了补贴标准制定应该遵循的原则,明确了法律援助补贴的具体范围,以及法律援助补贴的具体构成要素。同时,明确了各构成要素费用测算的具体办法和可供参考的弹性取值范围,为各地级以上市制定法律援助的具体补贴标准预留了灵活的调整空间,对一些实际操作中分歧较大的问题也进行了统一。
《通知》明确了法律援助补贴的构成和计算方法。《通知》第四条规定,法律援助补贴由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所需的直接费用和应当支付给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的基本劳务费用两部分构成,结合法律援助事项类型、案件所处阶段和跨区域情形等因素确定。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所需的直接费用,包含差旅费、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等。差旅费中包含的交通、食宿费用参照党政机关有关标准予以测算。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等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基本劳务费用根据日平均工资、服务天数等因素确定。其中,日平均工资参照上一年度本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年工作日所得并乘以不低于1.1倍的系数。
差别补贴促进提高服务质量
为健全完善法律援助补贴,《通知》明确了三项补贴机制:一是跨地区情形的差异化补贴机制。《通知》第七条规定,法律援助事项应根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地点(包括羁押地点、服刑地点、监视居住地等)、办案机关(公安、检察、法院、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等)所在地、开庭地点、强制执行地点、调查取证地点、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单位所在地等不同,分为本地案件和包括跨省、跨市、跨县(市、区)在内的跨区域案件,并执行差异化的补贴标准。
二是与服务质量挂钩的差别化补贴机制。《通知》第十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对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的监督,严格执行法律援助服务标准。逐步推行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的差别补贴机制,以各项补贴标准为基准,根据服务质量上下浮动一定比例,促进提高服务质量。
三是建立及时调整的动态化补贴机制。《通知》第十一条规定,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法律援助事项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用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省内根据基本原则各定补贴金额
记者了解到,以往广东法律援助补贴沿用《广东省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暂行办法》(粤司〔2005〕265号)。但随着广东经济高速发展,相关补贴标准难以适应当下需求。因补贴标准低而带来的律师亏本办理案件、案件质量参差和法律援助机构指派难等问题逐渐凸显。
2019年2月15日,司法部、财政部正式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对各地提出了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制定的原则和基本方法。
在此基础上,结合广东省法律援助补贴实际情况,广东省司法厅商省财政厅后,考虑到广东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已全部纳入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预算,省内珠三角地区和非珠三角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均衡的实际情况,为避免由省统一制定补贴标准“一刀切”,出现既满足不了发达地区的要求、欠发达地区又承受不了的问题,《通知》不直接规定办理各类法律援助事项的补贴金额,而是作为指导性意见,指导各地自行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补贴标准,明确并细化补贴标准制定的一些原则。
据介绍,下一步,全省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包括省法律援助局)都将根据《通知》关于补贴标准的基本原则,制定或修改办理各类法律援助事项的补贴金额,将有助于充分调动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提升法律援助办案质量,为广东法律援助工作打开新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