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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解读:广东中小微企业免征5个月社保费

2020年02月28日 来源:人民网-广东频道

点击查看文件: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人民网广州2月28日电(王楠) 日前,广东省人社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将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同时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据了解,该《实施意见》按照国家有关决策部署制定,旨在坚持减负、稳岗、扩就业并举,积极做好援企稳岗工作,切实减轻企业用工成本,最大程度支持广东省企业应对好此次疫情带来的影响,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根据《实施意见》,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对象(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按规定享受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下简称“社保费”)减免政策。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属适用对象。

  其中,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划型后符合享受免征政策的,2月至6月的单位缴费予以免征;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2月至4月的单位缴费减半征收。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今年2月1日至6月30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按国家规定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

  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期间,各用人单位仍应依法向社保费征收机构申报缴费,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免填单、免申请,在申报缴费环节自动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今年2月1日以来已缴纳且符合减免政策的社保费,免申请退回用人单位。

  阶段性减免政策期间,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可按照相关规定延期缴纳。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享受减免征收社保费政策的用人单位,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也可延期缴纳。延缴期间参保人应缴未缴的个人缴费金额,待其补缴到账后计入个人账户并计算利息。疫情期间参保人依法享受的各项社保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正常发放。

  《实施意见》还明确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2月至6月,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已实施阶段性降费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按降费前费率的50%征收;未实施阶段性降费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按现行费率的50%征收。

  减半征收期间,不同时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阶段性降费政策。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期间,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停止执行该政策。

  减半征收政策结束后,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降费条件的统筹地区,可继续执行阶段性降费政策至2021年4月30日。原已实施阶段性降费政策的统筹地区按原降费标准执行,未实施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降低0.5个百分点。

  对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用的,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调整,确保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补缴人员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图片链接: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 图片链接:广东省财政厅网上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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