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政策解读
为了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促进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相关背景
就业是民生之本,残疾人就业是残疾人自强自立、摆脱贫困的有效途径,是残疾人参与经济社会生活的重要方式,是残疾人创造价值、奉献社会的主要平台。自从2007年5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以来,开展残疾人就业立法已成为保护残疾人基本权益的重要手段,残疾人就业逐步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轨道,残疾人就业促进、就业保护制度也日臻完善,为残疾人实现劳动就业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2010年我省修订出台《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并于2018年再次修订。但其中就残疾人就业的一些规定还比较原则,在残疾人职业培训、就业服务、集中就业、辅助性就业等方面需要结合我省残疾人就业工作实际予以完善细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的《广东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明确要求制订《办法》。
为全面贯彻实施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我省先后出台了《关于我省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7〕130号)、《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粤残联〔2013〕115号)、《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等七部委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的通知》(粤残联〔2014〕8号)、《广东省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粤人社函〔2016〕2743号)、《关于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粤财社〔2017〕51号)、《关于促进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粤残联〔2018〕135号)、《省政府残工委转发国务院残工委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省市两级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残工委〔2019〕2号)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对于改善残疾人就业状况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省还没有制定实施一个涵盖残疾人就业方方面面的综合性法规,因此,为避免重复立法和分散立法,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30条。
(一)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依据、原则以及责任。第一章第一至七条。一是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二是明确了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就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平等就业、自主择业和平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导责任,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残疾人就业工作情况纳入政府有关考核内容,完善和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四是明确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税务、金融等政府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职责;明确了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的职责。同时,还明确了社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责任。五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促进和保护残疾人就业中的责任。第二章第八至十二条。一是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是规定了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为其提供适宜的岗位、适合其身心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者报酬,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不得在晋职、晋级、岗位聘任、职称评定、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三是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四是用人单位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招用残疾人,不得与在本单位因工致残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五是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招用的残疾人实际,建设或者改造无障碍工作环境。
(三)规定了促进和保护残疾人就业的保障措施。第三章第十三至二十三条。一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援助制度,制定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政策,拓展残疾人就业途径,促进残疾人就业。二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规定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根据本地残疾人就业状况和残疾人就业工作任务,加大资金保障力度,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增收。三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农疗机构、庇护性工场、扶贫车间、扶贫就业基地给予重点扶持。四是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公益性岗位,将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纳入优先安排就业的范围。残疾人专职委员岗位应当公开招聘残疾人,应聘时间截止后未能招聘到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的,可以招聘残疾人亲属。五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健全盲人就业扶持政策措施,扶持盲人和社会力量开办盲人按摩机构,支持盲人医疗按摩、保健按摩等传统项目发展,开发盲人就业新岗位,拓宽盲人就业渠道。六是明确了工疗机构、农疗机构、庇护性工场等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主要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辅助性就业服务。并且鼓励社会力量开发、提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项目。七是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残疾人支持性就业辅导员委派机制,培育和扶持符合条件的机构开展支持性就业服务,促进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在就业辅导员和工作同伴的帮助下,逐步过渡到常态就业环境中就业。八是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九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村残疾人就业援助配套措施,促进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组织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引导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电子商务等生产劳动,扶持农村残疾人创业的带头人和带动农村残疾人就业的龙头企业。十是明确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规定各级政府要统筹利用各种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资源,提升残疾人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并对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的机构给予扶持。职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残疾人学生。十一是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要加强对残疾人就业的监督检查,依法维护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明确要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第四章第二十四至二十七条。一是建立健全残疾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机制,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创业服务。二是县级以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和用人单位提供政策咨询、职业心理咨询、职业能力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组织开展职业培训和技能竞赛等活动;开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辅助性就业、支持性就业相关服务;为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提供帮助、指导;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进行残疾人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和失业统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三是明确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设备和设施为有需要的残疾人进行职业能力评估。
(五)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第五章第二十八至二十九条。一是明确了行政机关、残疾人联合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职业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二是明确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截留、挪用、骗取以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