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审计厅关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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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背景
近年来,中央和省先后印发《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粤办发〔2018〕17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等政策文件,要求聚焦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推进成果转化、优化分配机制、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权等,全力推动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为将中央和省有关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最新政策落实落细,加强操作层面的指导和规范,省财政厅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省各有关单位、高校、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意见的基础上,联合省审计厅研究制定了《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审计厅关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共八章四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提高部分科研项目的间接费比例。将智力密集型基础研究项目的间接费比例调整为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不超过30%(原扣除比例为20%),500-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原扣除比例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原扣除比例为13%)。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的间接费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二)简化预算编制,下放科目调剂和结余留用管理权限。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费用预算均无需提供费用明细。下放包括设备费在内的所有直接费用科目调剂权。放开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留用时间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三)优化项目资金拨付和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建立科研项目资金拨付绿色通道,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将科研项目资金直接拨付至单位账户,实行专账管理。简化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的政府采购程序。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
(四)省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可跨境拨付。资助港澳特区高校、科研机构的省科研项目经费,可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直接拨付至港澳特区高校、科研机构。
(五)优化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末可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项目结题和财务审计。项目主管部门严格依据任务书在项目实施期末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在相对集中时间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实行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共享和互认。